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盧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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