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51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00姓名年籍.輔佐人杜玉桃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 張漢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1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