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選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臺上字第46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10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7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7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健河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