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夏金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夏金品 、 夏金妹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前對於本院99年度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逾上開不變期間,而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該駁回之裁定已送達抗告人,並於112年9月25日確定,抗告人遲至同年10月26日提出面額新臺幣1,000元匯票向本院提起抗告,顯逾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規定,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主筆)
法官廖曉萍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異議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