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明人 黃昭霖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昭霖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呂永福法官沈揚仁法官林恆吉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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