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上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交簡上字第19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交簡字第242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5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提起上訴,卻未附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本件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第1項、第3項、第
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美華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