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政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相 對 人 台南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書1
紙及台北市低收入戶卡等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