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捌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