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4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485號原 告 陳超文 被 告 吳佳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