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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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楊樹林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王育琦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楊昌棚 被告進豪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被告 楊家豪
楊家昇 即進優實業社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