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五年少訴字第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判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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