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予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不服該判決,已依法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由該院審理當中,因被告是否觸犯該偽造文書罪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並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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