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萬春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驗餘淨重零點玖公克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扣案物品安非他命毛重○.四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驗餘淨重為○.○九公克,有該局鑑驗通知書可憑,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關於「扣案驗餘淨重零點玖公克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之記載,應係「扣案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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