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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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星華選任辯護人許正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43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2月11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