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志 等82人間因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91年度台抗字第24號裁判意旨參照),復因其訴訟標的之金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