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劉道民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 劉道凡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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