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17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一)證人甲○○、 李嘉惠曹芳瑜懷黃瑞珠吳水發張蔡秀雲 、吳順益、 王林金桂黃蘇金絨王勝麟羅濟雄 、郭 張玉梅 、張滿勇、 張天保孫慶堂史秋蘭蕭照龍謝螢嬌曾黌升林王杏香廖余蟾珠吳洪扇何俊輝陳金彰謝英珠許素 於本院之證述(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
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9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著有明文。經查:
(一)關於法定刑中之罰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依80年5月6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3條之規定,由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於72年7月27日發布,自72年8月1日施行,提高刑法所定罰金數額10倍,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則罰金刑之最輕刑度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法定刑中罰金之部分,修正為「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10倍並折算為新臺幣後,亦為「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其罰金法定刑之上限二者固無差異,然其最低刑度業已變更,已如前述,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行為時法即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95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修正後刑法將原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基此,除法理上合於想像競合犯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
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關於連續犯之適用,因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尚無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
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五)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乃提高原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規定於被告為有利,爰依舊法相關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6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揭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業務侵占等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受僱處理業務,本應善盡職責,竟多次利用僱主之信任,侵占如公司之財物,損害公司財產權益非微,其行為顯然不該,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惟斟酌被告所侵占財物,價值非鉅,其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行,情節尚非嚴重,犯罪所生之危害尚屬有限,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足認尚有悔悟之意,復念及被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其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為89年間,而於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公布生效,則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點既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之規定,應減其有期徒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秀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A:
┌──┬───┬─────┬───────┐│編號│區域│商號│金額(新臺幣)│├──┼───┼─────┼───────┤│1│旗津│利豐│550元│├──┼───┼─────┼───────┤│2│六龜│盛榮│525元│├──┼───┼─────┼───────┤│3│六樹│金進發│2,500元│├──┼───┼─────┼───────┤│4│新化│永信│5,940元│├──┼───┼─────┼───────┤│5│ 仁武新順賢 │1,800元│├──┼───┼─────┼───────┤│6│三民│超豐│430元│├──┼───┼─────┼───────┤│7│三民│ 泰裕 │3,605元│├──┼───┼─────┼───────┤│8│林園│好好商號│4,020元│├──┼───┼─────┼───────┤│9│林園│大展│1,260元│├──┼───┼─────┼───────┤││林園│龍興│1,290元│├──┼───┼─────┼───────┤││大社│觀音山│1,080元│├──┼───┼─────┼───────┤││大寮│東門│1,700元│├──┼───┼─────┼───────┤││大寮│ 瑞益 │3,960元│├──┼───┼─────┼───────┤││梓官│懷良│2,580元│├──┼───┼─────┼───────┤││梓官│貞雄│2,520元│├──┼───┼─────┼───────┤││ 楠梓清和 │1,320元│├──┼───┼─────┼───────┤││鳥松│ 瑞泉 │1,840元│├──┴───┴─────┴───────┤│合計36,920元│└────────────────────┘附表B:
┌──┬───┬─────┬───────┐│編號│區域│商號│金額(新臺幣)│├──┼───┼─────┼───────┤│1│潮州│雙生免洗│60,000元│├──┼───┼─────┼───────┤│2│潮州│ 佳昌 │15,970元│├──┼───┼─────┼───────┤│3│潮州│新順昌│2,120元│├──┼───┼─────┼───────┤│4│崁頂│ 文利 │1,650元│├──┼───┼─────┼───────┤│5│崁頂│永發│1,300元│├──┼───┼─────┼───────┤│6│崁頂│新和興│1,950元│├──┼───┼─────┼───────┤│7│崁頂│祈福│1,850元│├──┼───┼─────┼───────┤│8│崁頂│廟前│1,950元│├──┼───┼─────┼───────┤│9│林邊│滿滿五金│2,505元│├──┼───┼─────┼───────┤││林邊│滿滿五金│2,536元│├──┼───┼─────┼───────┤││林邊│瑞山│3,570元│├──┼───┼─────┼───────┤││林邊│新仁興│1,230元│├──┼───┼─────┼───────┤││東港│聯連發│2,120元│├──┼───┼─────┼───────┤││東港│大福│2,500元│├──┼───┼─────┼───────┤││東港│榮利│1,470元│├──┼───┼─────┼───────┤││東港│英發│2,580元│├──┼───┼─────┼───────┤││ 萬丹 │天保便利│5,400元│├──┼───┼─────┼───────┤││萬丹│新發春│4,200元│├──┼───┼─────┼───────┤││萬丹│俊發│1,290元│├──┼───┼─────┼───────┤││萬丹│新利益│2,520元│├──┼───┼─────┼───────┤││萬丹│賣 菜忠 │1,320元│├──┼───┼─────┼───────┤││九如│ 永吉 │660元│├──┼───┼─────┼───────┤││南州│大新│5,340元│├──┼───┼─────┼───────┤││南州│通串│1,200元│├──┼───┼─────┼───────┤││南州│自成│600元│├──┼───┼─────┼───────┤││鹽埔│ 李太太 │1,620元│├──┼───┼─────┼───────┤││鹽埔│福樂│4,060元│├──┼───┼─────┼───────┤││鹽埔│摩卡│2,040元│├──┼───┼─────┼───────┤││鹽埔│永億│1,260元│├──┼───┼─────┼───────┤││ 竹田鳳鳴 │2,490元│├──┼───┼─────┼───────┤││竹田│ 泰榮 │4,200元│├──┼───┼─────┼───────┤││竹田│ 悅來 │1,000元│├──┼───┼─────┼───────┤││竹田│ 南勢 │2,910元│├──┼───┼─────┼───────┤││新埤│ 富榮 │2,800元│├──┼───┼─────┼───────┤││車城│ 振芳 │4,910元│├──┼───┼─────┼───────┤││獅子│ 居泰 │690元│├──┼───┼─────┼───────┤││里港│ 金松發 │2,890元│├──┼───┼─────┼───────┤││新園│漁港│4,620元│├──┼───┼─────┼───────┤││新園│ 華誠 │2,580元│├──┼───┼─────┼───────┤││新園│ 快進興 │9,480元│├──┼───┼─────┼───────┤││東港│ 德利 │1,140元│├──┼───┼─────┼───────┤││內埔│泰昌│3,165元│├──┴───┴─────┴───────┤│合計179,686元│└────────────────────┘附表C:
┌──┬───┬─────┬───────┐│編號│區域│商號│金額(新臺幣)│├──┼───┼─────┼───────┤│1│屏東│瑞德行│4,860元│├──┼───┼─────┼───────┤│2│屏東│新順興│2,010元│├──┼───┼─────┼───────┤│3│新園│西文記│9,235元│├──┼───┼─────┼───────┤│4│屏東│永成│35,300元│├──┼───┼─────┼───────┤│5│潮州│祥詠│10,900元│├──┼───┼─────┼───────┤│6│潮州│萬金行│31,000元│├──┼───┼─────┼───────┤│7│潮州│信昌│3,710元│├──┼───┼─────┼───────┤│8│東港│大晉行│15,920元│├──┼───┼─────┼───────┤│9│東港│晉大行│1,370元│├──┼───┼─────┼───────┤││大樹│小騎士│8,900元│├──┼───┼─────┼───────┤││萬丹│一品│31,500元│├──┼───┼─────┼───────┤││橋頭│天立│7,600元│├──┼───┼─────┼───────┤││屏東│祥發│1,260元│├──┼───┼─────┼───────┤││林園│崑(坤)記│1,260元│├──┼───┼─────┼───────┤││屏東│順榮發│540元│├──┼───┼─────┼───────┤││來義│英珠│360元│├──┼───┼─────┼───────┤││大樹│坤江│990元│├──┼───┼─────┼───────┤││內埔│泰昌│1,080元│├──┼───┼─────┼───────┤││內埔│大和│1,800元│├──┼───┼─────┼───────┤││潮州│永興│1,620元│├──┼───┼─────┼───────┤││里港│ 永雄 │1,680元│├──┼───┼─────┼───────┤││崁頂│新和興│1,290元│├──┼───┼─────┼───────┤││新園│福德│1,560元│├──┴───┴─────┴───────┤│合計175,745元│└────────────────────┘附表D:
┌──┬──────┬───┬───────┬───────┐│編號│品名│規格│數量│金額(新臺幣)│├──┼──────┼───┼───────┼───────┤│1│花生油│2.4L│11箱2罐│6,720元│├──┼──────┼───┼───────┼───────┤│2│花生油│2.26L│10箱│5,600元│├──┼──────┼───┼───────┼───────┤│3│葵花油│2L│22箱4罐│13,440元│├──┼──────┼───┼───────┼───────┤│4│味之香葵花油│2L│23箱3罐│12,815元│├──┼──────┼───┼───────┼───────┤│5│金牌香油│3L│1箱5罐│2,200元│├──┼──────┼───┼───────┼───────┤│6│香油│大│3箱2灌│1,425元│├──┼──────┼───┼───────┼───────┤│7│香油│中│4箱3罐│1,190元│├──┼──────┼───┼───────┼───────┤│8│香油│小│6箱6罐│1,170元│├──┼──────┼───┼───────┼───────┤│9│麻油│A3L│1箱│1,800元│├──┼──────┼───┼───────┼───────┤││麻油│大│1箱│800元│├──┼──────┼───┼───────┼───────┤││麻油│中│1箱4罐│600元│├──┼──────┼───┼───────┼───────┤││苦茶油││1罐│200元│├──┼──────┼───┼───────┼───────┤││橄欖油│1.8L│8箱1罐│8,983元│├──┼──────┼───┼───────┼───────┤││橄欖油│2L│2箱│2,720元│├──┼──────┼───┼───────┼───────┤││香油│B3L│2箱5罐│1,870元│├──┼──────┼───┼───────┼───────┤││蔬菜油│2L│5箱5罐│2,975元│├──┼──────┼───┼───────┼───────┤││玉米油│2L│2罐│220元│├──┼──────┼───┼───────┼───────┤││芥花油│3L│13箱│5,460元│├──┼──────┼───┼───────┼───────┤││芥花油│1.5L│14箱│5,460元│├──┴──────┴───┴───────┴───────┤│合計75,64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