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00號
原告乙○○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複代理人 吳青峰 律師被告戊○○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
有限責任台北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鼎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五樓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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