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
聲請人慶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林俊雄 │合作金庫松山分行│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柒萬壹仟捌佰 陸拾肆 │LH四二六六三0│││││││元│九││├─┼─────────┼─────────┼───────────┼─────────┼────────┼──┤│2│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大安分行│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貳│QS六四五三二三││││限公司│││元│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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