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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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39號聲請人 林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法應由票據權利人為之,台端非所提二紙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如系爭支票已分別由煌勝工業社、吉順工業社背書轉讓予台端,請補煌勝工業社、吉順工業社出具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