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55號原告 楊吉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正確之代表人「 羅五湖 」之姓名及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