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98號聲請人 吳鼎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阿李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鄧阿李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及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 吳秀慧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吳秀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