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侯媽典
代 理 人 侯彥甫
相 對 人 高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北港簡易
庭88年度港簡字第21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珮儒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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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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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4,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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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郵票│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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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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