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江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4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附表:
┌──────┬────┬────────┬─────────┐
│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
├──────┼────┼────────┼─────────┤
│97年1月1日~│192元│98年3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5,│
│97年12月31日│││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30為限核計。│
│98年1月1日~│108元│99年5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97年1月1日~│1884元│98年3月1日││
│97年12月31日││││
├──────┼────┼────────┤│
│98年1月1日~│1200元│99年5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