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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