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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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参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肆佰陸拾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扣案物係包括電子遊戲機壹台(
內IC板壹塊),非僅IC板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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