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沙交簡字第99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