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蕭正朋
號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陳沖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