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鍾博文具保人鍾志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乙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博文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具保人鍾志明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傳居無著,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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