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46號上訴人 羅世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國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9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謝國震給付新臺幣(下同)382萬0,970元,是其上訴利益應為382萬0,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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