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BT000-A110042(即A女,姓名、年籍、地址均詳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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