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貴長選任辯護人陳薏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981號、106年度偵字第1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鄒貴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鄒貴長業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1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鈺珍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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