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 林金榮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 林金和 被告 林秀惠 被告 林秀珍 被告 林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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