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戀佩KWEEL.具保人詹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郭戀佩(KWEELOANBWEELOANBWEE)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具保人詹志成因受刑人郭戀佩(KWEELOANBWEELOANBWEE)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覊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郭戀佩(KWEELOANBWEELOANBWEE)雖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1年2月10日以101年度彰檢文執緝字第144號發布通緝後,旋於同日為警緝獲歸案,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2月14日以101年度彰檢文執乙銷字第138號撤銷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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