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原告 呂秋娟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 律師
張素芳 律師被告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芷萱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李莉玲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