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黃○茟(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黃○蒼(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邱○儀(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 林武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