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黃○茟(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黃○蒼(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邱○儀(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被告 林武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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