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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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桂
許任甫陳淑勉張秀菊蘇水文陳秀美黃 陳美玲 吳麗珠 吳麗卿 張麗卿 黃滿霞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528號),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 黃陳美玲 」之記載應予刪除;並增列第五項「黃陳美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黃陳美玲為警查扣如原簡易判決之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已於原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㈢敘明應予沒收之理由,惟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此部分沒收之記載有所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刪除及增列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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