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環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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