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洪春田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 洪定雄
洪金湖 洪春豐 洪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