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陳裕文 被告 楊景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9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