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7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春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表明本件「一定數量」特定明確之違約金金額(本件既係自民國97年2月10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則其數量「金額」應已確定,自應明確計算出其具體違約金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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