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廖珮如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
徐原本 律師 陳祖德 律師被上訴人 楊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7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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