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3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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