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62號
原 告 周承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山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81,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