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89號
原   告 秀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林若婷 律師
被   告  張呂春妹
訴訟代理人  張學聖
被   告  林增榕
       邱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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