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89號
原 告 秀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林若婷 律師
被 告 張呂春妹
訴訟代理人 張學聖
被 告 林增榕
邱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