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龍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龍杰於民國93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8日止累計1,877,171元正未給付,(其中491,547元為本金,1,385,6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5152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龍杰│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91547││8月29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