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之不變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