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為被告乙○○之母,並非當事人,而被告業已成年,上訴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