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8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6年4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該案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2日判決後,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於96年6月13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9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宋松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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