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越界建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9號聲請人績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李朝鏞 即福隆螺絲工廠、乙○○○等二人拆除越界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蘭櫻